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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水务局

一、机构名称:龙陵县水务局

二、办公地点: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电话:0875-6121342

              传真:0875-6121805

              邮箱:llswjbgs@126.com



  • 机构职能
  • 领导信息
  • 内设股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陵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龙陵县委、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龙发〔2024〕2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水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御洪水方案等重大水利规划。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

(三)负责承担县河(湖)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河(湖)长制的巡查、督察、督办、分办和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六)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整治。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负责县级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水电的管理和改革。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建设管理。

(十)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

(十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

1. 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河道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船只、作业人员以及航道通航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县级通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参与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二)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水旱灾害专

项预案的编制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处置等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灾减灾救灾、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应急救援职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等防治。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第六条 县水务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水务局设 6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政务信息、宣传、档案、保密、国家安全、禁毒防艾、平安建设、会议、机关事务、政务公开、水利信息化、督查、信访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全局意识形态、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及河湖管理股。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河(湖)长制的制度、政策、措施。组织制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协调推进河(湖)长制监测评价和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协助做好县级河长会议的筹备,协调召开县级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全县河(湖)长制的巡查、督察、督办、分办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河(湖)长巡河护河治河,督导检查各级河(湖)长工作开展情况,督办、分办上级及县级河长的指示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负责全县水

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及有关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三)规划建设股。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利综合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负责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其他水利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负责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提出水利建设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提出水利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指导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及项目后评估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

管理,对水利评标专家进行管理,指导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的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水利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全县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股。指导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上级开展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配合抓好跨乡镇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全局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水行政执法制度。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参与县级有关部门牵头的涉

水执法检查。

(五)水土保持股。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贯彻落实国家水土保持方阵、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执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负责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全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村水利水电股。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农村水利、水电法规政策及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型灌区和中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改造,指导灌溉实验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灌区节水灌溉工作。指导行业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小水电绿色改造工作。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水库大坝注册登记、降等报废和小型水

库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库运行调度及规程编制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工作。组织水闸注册登记、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水务局行政编制 13 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 1名:局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副局长 4 名; 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 6 名。

第九条 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 年 7 月2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