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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工作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0日 15:56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县属施工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13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62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突出重点,强化排查,消除隐患,解决欠薪问题,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不拖欠,切实维护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公平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我县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用工管理  

(一)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工资支付证明。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二、严格执行保障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严格开工审查和竣工备案  

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或减免证明,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四、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迅速介入,立即查明案情,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一)严格落实清偿欠薪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高度重视全面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欠薪隐患排查。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工作,重点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单位纳入监控范围,发现欠薪隐患和已欠薪的,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督办,办完一件,销号一件,确保2017年春节前全部办结。  

(三)稳妥解决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好因本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隐患化解早、问题不上交。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介入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置。对发生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金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等情况的,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问题,同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防止出现非理性群体性上访,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维稳工作。  

(四)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报表。各单位要按时将报表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