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行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路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大队职能科室或督察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大队领导的带领下,对全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主要由大队职能科室、督察大队在大队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带领下进行。
第六条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一)调查了解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大队领导反馈,并提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依规纠正路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
(四)建立和落实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负责调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查询路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
第七条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其它行政执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具体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对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操作是否合法和规范进行监督;
(二)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指在案件调查终结后,通过案件审核、主持听证结果和专项检查等,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实施处罚是否公正、合法、合理进行的监督;
(三)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信访、监察等信息反馈,及时纠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学习、宣传、培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处罚和执行情况;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等。
(五)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监督。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路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事中监督。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严格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后监督。通过来信来访、申诉、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许可行为等路政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申诉、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中发现需追究路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按大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