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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平达乡:向未成年人售酒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8日 11:0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平达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龙陵县公安局平达派出所移交线索,称xx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xx烧烤店于1月15日凌晨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1箱啤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7日,龙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意义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未成熟,饮酒对器官发育会造成影响,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严重后果。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各界应积极行动、紧密合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