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2024051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胡定朝 | 平达林草罚决字(2024)第002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10月份雇佣周余学驾驶挖机在平达乡安乐村松坡组蒋贵林的自留山“芦根河”(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Ш级;林班:64林班;小班12小班)占用林地采石出售,致使1617.9㎡(折合2.4亩)林地受到毁坏。于2024年5月7日立案,5月8日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条第一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5月8日前在平达乡安乐村松坡组蒋贵林的自留山“芦根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柒佰零柒元肆角(即1617.9m²×6元×1倍=9707.4元)的行政处罚。 | 0.97074 | 2024/5/14 | 2024/11/14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