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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89-8/2024051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5-14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备注

胡定朝

平达林草罚决字(2024)第002号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10月份雇佣周余学驾驶挖机在平达乡安乐村松坡组蒋贵林的自留山“芦根河”(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Ш级;林班:64林班;小班12小班)占用林地采石出售,致使1617.9㎡(折合2.4亩)林地受到毁坏。于2024年5月7日立案,5月8日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条第一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5月8日前在平达乡安乐村松坡组蒋贵林的自留山“芦根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柒佰零柒元肆角(即1617.9m²×6元×1倍=9707.4元)的行政处罚。

0.97074

2024/5/14

2024/11/14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