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5021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文号 | 浏览量 |
问:事项选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进行选取。
问:选取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规定,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指导目录》内初选,征求《指导目录》涉及的同级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的程序,选取龙陵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问:选取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要求,确定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生态环境、商务、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90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具体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102项,文化领域55项、生态环境领域12项、商务领域项15、体育领域4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2项,共计190项。
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问:《龙陵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龙陵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县司法局对调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整建议涉及事项增减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逐级报省司法厅复核后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变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指导目录》且事项范围不变的,审核意见经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复核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化,《龙陵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尚未调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使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原行政职能部门的的行政执法权限如何划分?
答: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问:《龙陵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什么时候生效?
答:《龙陵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问:交接工作什么时候完成?
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