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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5-2/202403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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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教育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经龙陵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龙陵县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学校确定自购供应商后 及时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及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书,为学校食品 安全做出有力保障;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 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金额)、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二、提升供餐品质优化膳食结构。小学阶段食堂每餐次供餐 标准不得低于“一荤两素”或“两荤一素”,中学阶段食堂每餐次 供餐标准不得低于“一荤三素”或“两荤两素”;在最低餐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提供品种多样的菜品,增加学生的可选择性;食堂每天提供至少三种新鲜蔬菜;鼓励学校提供各种豆制品及牛奶,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三、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完善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 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四、建立督导通报问责机制。县教体局将不定期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每次检查中将选取违反《龙陵县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典型事例予以全县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进行扣分;在检查督导中查实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如制售明令禁止 加工的食材或高风险食品、监管缺位、整改工作走过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如坐收坐支现金、食堂资金长期结余过大等)等启动问责并取消年终考核优秀;坚决执行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各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对学校和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3月7日

龙陵县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学校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 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结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学生食堂“六T”实物管理推广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教后〔2017〕1 号)、《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供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云食药监餐〔2017〕3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学校具备卫生安全条件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为目的,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备餐间及就餐空间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统筹指导全县各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学校履行责任。

第五条 龙陵县教体局负责各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学校要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

第七条 学校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建立考核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的“六 T”实务管理模式 提升学生食堂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 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食品经营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消除鼠、蟑螂、苍蝇等孳生条 件,食堂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伙食费全部资金纳入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确保“零利润”经营。

第十三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 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四条 推行营养食谱公示制度。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按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供餐价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公示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补助标准、每月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的营养膳食主要副食品一周市场行情、每日提供的主、副食品名称、价格、数量、来源、带量食谱和除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外的学生食堂伙食经费账目、配餐标准、配餐食谱、食品价格、用餐学生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要能清晰核算并公示出食堂、营养餐账目,主动接受媒体和社 会监督,防止侵占学生利益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首尝制”和“陪餐制”,学校管理人员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规范的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按要求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各学校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 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促进学生食堂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款专用,大额资金无现金支付现象。学校食堂单独设账,专人管理,单独配备专(兼)职会计,食堂账目、教师陪餐账目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等,严禁虚列支出冲减食堂收入、严禁虚报费用套取资金。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收支日清月结,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若学期末仍有资金结余,应予以清退,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学生伙食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 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必须严格加强学生预交伙食费管理,确保学生预交伙食账目准确、清晰可查;并保障相关资金安全,杜绝侵害学生利益事情发生。(一)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校园IC卡管理学生预交伙食费。不 具备条件的学校,如采用包餐制的学校,必须登记好学生考勤记录,据此作好每一名学生的预交伙食费收支结存登记。 (二)以校园IC卡管理的学校,要做到充值录入准确无误、刷卡消费清晰公开,保证学生完全自主地掌握校园卡相对应的资金。在实行零利润的过程中,要按月核对校园卡终端与财务登记的伙食费余额是否一致。学生一旦毕业离校(或有正常流动转出的学生), 学校须及时清理伙食费收支结存情况,将余额退还给学生。杜绝出现截留、挤占或挪用学生伙食费余额的情况。(三)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资金,必须通过规定方式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由学生结合本人实际自愿交纳伙食费,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充抵学生伙食费。(四)教师食堂必须与学生食堂分开核算,单独设置账簿登记收支情况。教师与学生在同一食堂用餐时,必须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严禁教师个人或集体用餐支出挤占学生经费;严禁接待支出挤占学生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杜绝食堂加工人员工资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食堂的水费、电费及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支出不得 挤占学生伙食费。食堂日常运转的水费、电费及低值易耗品应纳入 寄宿制公用经费保障范围;食堂零星维修及设备购置项目开支不允 许纳入食堂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食堂财务票据管理。食堂支出中属购入物品的要索取正式发票。若供货商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及时造单,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由供货商、经办人、主管、财务(或专人)、学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好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定期轮换,至少一学期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检验检疫、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杜绝缺斤短两现象,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杜绝食堂出现不同品牌、质量、品质、等级的同种类食品;学生食堂物品实行每月盘存一次,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制度。对米、面、油、蛋、奶、肉等大宗食品供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全面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蔬菜、水果、生鲜、佐料、辅料等所有自购食品,学校要强化“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学 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质量、价格等方式来确定符合规定资质的自购供应商,进行定点采购,并签订相关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学校确定自购供 应商后及时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及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书,为学校食品安全做出有力保障;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 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金额)、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三十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 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临期 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采购影响查验购进食品实物和检验检疫合格等票证是否相符的食品(如:碎肉、切块切片瓜果等);不得 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黄花菜、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野菜、小龙虾、田螺及腌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外购熟食凉菜;不得采购排酸肉及冷链食品。

第三十一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和退出机制。学校应定期对 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 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二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 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 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三)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 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或设备。(四)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五)食堂各功能区分布合理符合规范,各功能室和餐厅以及 外环境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三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食品加工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不得加工或 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加工制售冷荤凉菜、野生菌、小龙虾、田螺、豆浆、野菜、四季豆、发芽土豆、烧烤、裱花蛋糕、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严禁加工制售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 —2017)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 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小学阶段食堂每餐次供餐标准不得低于“一荤两素”或“两荤一素”,中学阶段食堂每餐次供餐标准不得低于“一荤三素”或“两荤两素”;在最低餐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提供品种多样的菜品,增加学生的可选择性;食堂每天提供至少三种新鲜蔬菜;鼓励学校提供牛奶,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应不断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执行“5+X”供餐模式(按成本核算,实行日清月结,除去营养改善计划补助“5”元部分,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家长动态按实际支出补交“X”部分,“X”部分不能为“0”),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

第三十六条 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 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按荤素 分离、生熟分离的原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七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所有食品成品必须 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2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烹饪人员、留样到期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九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清洗、消毒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工作结束后须对清洗、消毒进行记录并签字。

第七章 清洗与消毒

第四十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餐饮具使用后必须经过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 关卫生标准方可提供使用。严禁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四十二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 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指定的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上贴有明显标识,并对保洁柜进行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第四十四条 清洗餐饮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 准和要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消毒方法应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食品加工区域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紫外线消毒灯及密闭式垃圾桶(箱),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和环境消毒,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清洗消毒。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学校应当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 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根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要求,学校食堂应设置 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食堂财务岗位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 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十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从业人员进入食堂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有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 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物品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教体局会同发改、审计、市场监管、卫健、消防等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层层建立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全面覆盖原料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食品售卖、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各方面。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内容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四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校食堂管理自查机制。学校结合管理实际,从规范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零利润经营、公示公开五个方面定期开展食堂管理工作自检自查。做到真查真改、立行立改、不走过场,确保自查工作不留死角,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 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弄虚作假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六)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监管缺位、管理责任履行不力、整改工作走过场等问题突出的学校,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纳入当年考评指标。

第五十九条 坚决执行食品卫生安全、食堂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各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办、取消食堂经营资格的处罚。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