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茶农、农资经营单位、茶叶生产企业:
茶产业是我县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不仅关系着广大茶农的经济收入,更关系到我县农业品牌的声誉和长远发展。为确保茶叶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口杯”安全。告知如下:
严禁在茶叶种植生产活动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茶树、茶叶使用的农药(如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乙酰甲胺磷、乐果等,具体名单以国家最新公告为准),并严格遵循限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规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违反以上之规定将面临处罚及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因使用禁用农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导致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质量安全是茶叶产业的生命线。我们呼吁全县每一位茶农朋友: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生产理念,自觉担当起茶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科学合理用药,主动学习并掌握绿色防控技术,优先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技术,科学、安全、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农药。规范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共同维护良好的茶叶生产经营秩序。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