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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管局:积极落实两个“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5日 16:16 浏览:[] 作者:张国巍、马富晴 来源: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相关要求,龙陵县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多举措推动两个“清单”全面融入执法实践,切实在执法中做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全面学习,精准把握政策。为让全局执法人员对两个《清单》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组织各执法单位集中学习两个《清单》内容,让执法人员清楚哪些行为符合条件,以及如何界定12种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行为,准确把握免罚情形和裁量原则,确保免罚不免责,处置违法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严格落实,力促过罚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

规范流程,办理首例案件。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办理首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首违不罚”案件,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龙陵县象达镇一家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其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等7种6类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按规定应予以处罚。但经调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投诉后积极联系投诉人协商退赔事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已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扣押措施归还当事人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采取无害化销毁处理。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用得准”“落得实”,在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绣花功夫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等渠道,广泛宣传两个“清单”内容,提高经营主体的知晓度和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