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龙陵县公安局在杭瑞高速黄草坝加水站龙陵段开展公开缉查时,查获8车未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黄牛128头、水牛131头,随即把涉案车辆和动物押运至龙陵县镇安镇大坝坪子扣押留验后,于2018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交龙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龙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调查取证,该批未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黄牛4车、128头,涉及货主4人,承运人4人;未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水牛4车、131头,涉及货主4人,承运人4人。当事人未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龙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对运输的牛就地进行补免和隔离观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8名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罚款、8名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鼎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该案件于2018年11月2日全部结案,共处罚款559800元。
今后,龙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大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从事动物运输行业人员持证运输的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