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2、办理条件
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3、申请材料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
4、办理程序
(1)登记。登记内容为:来访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等。
(2)是否受理。收到反映本级的群众信访事项(包括网上信访、领导交办、上级转送、交办的来信),在收到来信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无电话联系方式的,书面告之)。对信访反映问题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反映问题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反映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极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3)办理时限。处理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来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5、办理机构
信访仲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