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龙陵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杨某某2016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6年2月6日交由龙陵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该犯于3月10日擅自外出,逾期超过一个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司法局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经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罪犯杨某某撤销缓刑部分,依法收监执行。这一案例既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