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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1日 12:1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龙陵县城龙玉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龙山镇白塔社区一、二、三、六、七、八居民小组;赧场社区四、五居民小组、田家寨居民小组;云山社区陆家园居民小组、革家坡居民小组、吴家沟居民小组、石笕槽居民小组、下坪居民小组、界牌居民小组、老寨居民小组、姜家塘居民小组;杨梅山村孙家寨第三小组、杨梅山第四小组,共计四个(村)社区19个(居民)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2月21日以云国土资复〔2015〕555号批文批准同意征收龙山镇白塔社区一、二、三、六、七、八居民小组;赧场社区四、五居民小组、田家寨居民小组;云山社区陆家园居民小组、革家坡居民小组、吴家沟居民小组、石笕槽居民小组、下坪居民小组、界牌居民小组、老寨居民小组、姜家塘居民小组;杨梅山村孙家寨第三小组、杨梅山第四小组,共计四个(村)社区19个(居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231.477 亩作为龙陵县城2015年第一批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龙陵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中:云山、白塔社区涉及东以县城老320线以西、南接保障房、西以高速路脚、北以龙陵收费站出口西南边;赧场社区范围东接进田家寨路、南接龙宛小区路、西接宏程酒店、北以图为界。涉及白塔、云山、赧场、杨梅山四个(村)社区19个(居民)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权属为龙山镇白塔社区一、二、三、六、七、八居民小组;赧场社区四、五居民小组、田家寨居民小组;云山社区陆家园居民小组、革家坡居民小组、吴家沟居民小组、石笕槽居民小组、下坪居民小组、界牌居民小组、老寨居民小组、姜家塘居民小组;杨梅山村孙家寨第三小组、杨梅山第四小组,共计四个(村)社区19个(居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地类及面积:水田共188.394亩(含沟、埂)、旱地9.1485亩、林地4亩、建设用地29.932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按《龙陵县至瑞丽高速公路建设龙陵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龙政复〔2011〕3号)执行,标准如下:

(一)水田(含水田改造的鱼塘)按52991.40元/亩进行补偿。

(二)旱地(含自留地)按26495.70元/亩进行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水田:大春2000元/亩,小春900元/亩;旱地:大春900元/亩,小春800元/亩。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的批复》(龙政复〔2010〕11号)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的会议纪要》(龙政会纪〔2011〕3号)文件标准执行。水产品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自通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2016年1月25日前到龙陵县城龙玉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自动认可通告事项和调查结果。凡自征地拆迁现场调查之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