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发﹝2017﹞19号)文件要求,龙陵县及时调整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0.6 %(月人均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3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83元。
二是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8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7.1%(A类提高60元,B类提高30元,C类不变)。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6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92.8元。
三是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补助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550元,月人均提高40元,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补助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465元,月人均提高45元,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补助70元、40元的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补助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