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警方
“都是醉驾惹的祸”,龙陵一男子被判拘役2个月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 18:49 浏览:[] 作者:王璐 邢静 来源: 龙陵警方 打印

4月22日,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城中队民警在黄小线K49+600米处(龙陵县象达镇赧洒村杨梅坡)设点开展路检路查,15时52分,一辆载有3人的红色摩托车经过设卡点,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您好,我是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城中队民警,您因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请您出示您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驾驶人朱某支支吾吾拿不出来,民警随即通过警务通查询,这一查,朱某可不止有一个违法行为,他不仅无证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而且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还超载了!

在民警对其询问时,朱某目光闪躲,连说话都变得小心翼翼,细心的民警发现朱某眼球发红,疑似饮酒驾驶,便示意朱某下车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可朱某极度不配合交警,表面上接受测试,实际拒不呼气,民警现场警告朱某,再不配合就抽血检查,朱某仍旧置之不理,执勤民警只好将朱某带至龙陵县人民医院象达分院提取血样,经血样检测朱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3.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原来,朱某很长时间才回家一趟,这不,这次朱某的两个表弟得知他回来了,便相约到朱某家中玩,三人行,必然要喝酒,喝得正尽兴时,朱某提议请两个表弟到镇里的饭店吃饭,于是三人兴高采烈地坐上了摩托车,奔向目的地。眼看就快到镇上了,却遇上了执勤的交警。

民警对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给予朱某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处罚款1400元。

5月22日,案件移送到了龙陵县人民检察院,驾驶人朱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12日在龙陵县人民法院就朱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当时喝酒就图一时高兴,被交警拦下的时候后悔万分,真的太后悔了,我希望驾驶员朋友们不要像我一样,喝了酒还要开车,幸亏被及时制止,要不然还不知道要闯多大的祸。”被告人朱某在法庭上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交警提醒:

过量饮酒会麻醉神经,令人反应迟钝,甚至令饮酒者失去自主意识,因此酒后驾车的危害不言而喻。酒驾不停,交警不止,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摒弃侥幸心理,万万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