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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4092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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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切实厘清调整后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保安发〔2024〕2号)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挥部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30号),制定本职责任务清单。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的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

(三)发展和改革、工信、教育体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资、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产业园区等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地震、气象、烟草、通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其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一)县委办公室

1﹒负责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县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牵头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负责协调县委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应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和问题。

(三)县纪委监委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对监督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单位在事故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县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参考。

2﹒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五)县委宣传部(含县广播电视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2﹒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含电影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3﹒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5﹒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工作。

6﹒指导、监管电影行业经营行为。

7﹒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8﹒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六)县委政法委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龙陵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七)县委编办

负责应急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队伍与安全生产发展形势相适应的要求。

(八)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安全生产政策,起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制度草案等。

3﹒安排部署年度性和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工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8﹒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职责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工作。

9﹒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2﹒指导各乡镇、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3﹒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4﹒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16﹒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九)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发布全县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通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十)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纳入专项规划。积极争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3﹒在项目审批(备案)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查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行为;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责令整改和处罚。

5﹒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能源发展规划,组织落实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6﹒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7﹒履行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依法主管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末站及以上)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9﹒负责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1﹒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有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执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4﹒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云南龙陵产业园区内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5﹒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创新规划。

7﹒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8﹒指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9﹒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照《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10﹒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1﹒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4﹒在规划、审批加油站过程中,把选点布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负责做好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5﹒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大型聚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和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县公安局(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承担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查处公共道路(含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因违法停车导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2﹒负责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对放射源安全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5﹒负责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大型焰火燃放的行为。

6﹒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7﹒指导公安派出所依照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8﹒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县民宗局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民族宗教单位加强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管。在拟订全县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规章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基层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六)县司法局

1﹒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七)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负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3﹒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推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按照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社会保障工作。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切实加强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对所派遣劳务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6﹒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九)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矿业权出让计划、新立(探转采)、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增列矿种、转让)等登记前严格执行“联勘联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审核“一票否决”制度。勘查和采矿许可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有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

4﹒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5﹒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6﹒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1﹒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依法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管;依法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管。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管,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负责工地机动专用车辆的监管。

(二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组织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房屋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

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3﹒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指导城镇燃气(支线以下)、市政设施、园林、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

4﹒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6﹒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通信导航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牵头组织县治超成员单位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组织落实危险货物有关标准。

7﹒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民航安全有关工作。

8﹒负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执行和组织拟订实施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11﹒依法监管邮政快递市场,负责邮政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2﹒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督促农业生产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监管。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管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3﹒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农药监管工作和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指导农村沼气等农村能源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农村能源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畜禽养殖及畜禽屠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和饲料销售等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在乡村振兴中指导、督促将农村安全设施同步纳入规划、建设、使用过程中。

(二十四)县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范围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查处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范围内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水库安全大坝鉴定,指导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5﹒指导、督促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指导、规范旅行社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旅游车等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监督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文保)单位以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6﹒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县卫生健康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制订职业卫生规划。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管。

5﹒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七)县国资委

1﹒负责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执行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照规定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3﹒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4﹒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积极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6﹒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县林业和草原局

1﹒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基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制度草案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派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一)团县委

1﹒加强对全县青少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动员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工作。

3﹒指导、监督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县妇联

加强对全县广大妇女群众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纳入妇女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三十三)县投资促进局

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十四)县地震局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地震试验等相关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县气象局

1﹒依法履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业监管;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政务服务;组织制定全县雷电灾害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3﹒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六)县消防救援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统筹下级政府、本级行业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乡镇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和消防力量建设。

2﹒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加强消防监管,每年动态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十七)县森林消防中队

1﹒根据指令处置森林火灾。

2﹒根据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应对、事故灾难救援等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3﹒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三十八)保山公路局龙陵分局

1﹒负责县域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2﹒负责县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涵洞日常检查维护。

3﹒负责县域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水毁灾害应急抢险。

4﹒负责县域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维护。

5﹒负责县域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灾毁重建、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和公路预防性养护、公路中修及大修工作。

(三十九)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

1.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2.负责龙陵县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的执法门类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

(四十)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1﹒参与涉及电力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对“三违”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四十一)县人武部

1﹒必要时,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2﹒支持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上述未尽事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的通知》(云安办〔2023〕48号)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部分职能交叉和新兴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龙安发〔2024〕4号)规定职责抓好落实。

原印发的《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龙安发〔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