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40112-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便于更好理解《龙陵县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随之带来的安全风险也显著上升。为了更好地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95号)要求,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通过现场检查、举报查处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强化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各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及工作举措
(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整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 违反“六严禁”的行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3.违反烟花爆竹零售“两关闭、三严禁”的行为。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开展烟花爆竹运输安全整治。公安机关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发现涉及违法运输行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危险品查堵责任,客运经营者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客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车。
(三)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构成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行处罚,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规范燃放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严防不发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五)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失信企业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
四、注意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春节、元宵节前后要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执法行动,发现案件线索请及时上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