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rmzfbgs/2023112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养老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59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陵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龙陵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为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优化提质,提高龙陵县中心敬老院服务能力,优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布局。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专业化、标准化运营,努力打造安心、静心、舒心的养老服务环境。到2023年底,建成1所县级失能失智照护服务机构和1个标准化老人能力评估室,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5%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完成500户以上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达到全覆盖,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覆盖率达100%。全县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强化制度保障,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龙陵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清单有关责任单位〕
2.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有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依托全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老年人基本信息、医保、社保、健康、残疾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2023年底前,全县建设1个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统计调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工作,定期发布全县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探访关爱,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推进探访关爱老年人,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特殊家庭老年群体探访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确保2023年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完善保障机制
1.强化资金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与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有序增长。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各类补贴政策。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基本生活权益。整合现行的低保、特困、高龄津贴、残疾人“两补”等政策,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衔接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人才支撑,深化康养培训教育。加强全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1000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100%,每3年轮训一次。支持地方职业学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有关课程,支持具备培训条件的学校、养老机构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养老行业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按照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中国移动龙陵分公司、中国电信龙陵分公司、中国联通龙陵分公司、中国广电龙陵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5.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强化司法保护,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提高供给能力
1.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龙陵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实际需求,根据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重点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配套设施,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完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机制,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重点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对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不到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实现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来统筹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延伸服务驿站。将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实现所有乡镇敬老院职能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职能转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4.强化基础作用,突出机构公益属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敬老院,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对社会开放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龙陵县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促进医养融合,提升医疗康复能力。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请开办医务室(护理站),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就近、就便和当地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提升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全县医院100%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到2025年,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全县至少有1所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鼓励社会参与,大力孵化公建民营。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调发展。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引进民营企业参与。鼓励县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新建、租赁、购买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升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完善服务网络,提高养老设施覆盖面。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乡镇―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乡―村―组”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城市社区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提升运营水平,推进养老融合发展。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打造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3.支持居家养老,实施适老改造项目。积极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有关要求,统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共补助500户以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优化环境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村社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商店、金融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通道建设,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不断提升老年人出行安全,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引导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乡镇和部门联动性,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根据《龙陵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任务要求,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为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共同促进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二)强化检查指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导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数据共享,充分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广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龙陵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龙陵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高龄津贴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 | 本县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发放。 | 本县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教育体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老年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参观旅游景区(点) | 持优待证、老年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1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请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14 | 高龄老人用餐优惠 |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到指定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享受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优惠。 | 本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15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
16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年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17 | 分散特困供养 | 县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8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9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0 |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1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集中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
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 ||
25 | 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 以村(社区)养老机构为基础,上门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急、助行、助购等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 |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综合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独居、空巢、留守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2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7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 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生健康局 |
29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31 | 特困、低保人员用餐优惠 |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到指定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享受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优惠。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备注: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5—31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