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1121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养老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2-11-21 |
文号 | 龙政发〔2022〕77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陵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不断促进龙陵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人社〔2022〕22号)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
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0〕2号)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
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0〕2号)标准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1.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2.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3.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缴费补助名单、金额、缴费凭证等信息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
2.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牵涉面广、涉及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的重大判断,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把实现社保扩面提质增效作为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务实高效抓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继续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0〕2号)文件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协同配合,落实联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真正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社保先锋队要发挥好牵头引导作用,把服务和政策主动送到群众家门口。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0〕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