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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1121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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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保障
《龙陵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将《龙陵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不断促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人社〔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结余情况,对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未来15年补助所需资金进行了详细测算,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一是补助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二是补助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三是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四是补助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五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直至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工作要求。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有助于充分利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激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来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更好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同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进而推动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