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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1219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养老保障 发布日期 2022-12-19
文号 龙政办发〔2022〕7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社会保障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龙陵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积极推进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精细、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

2.科学有效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3.公开公平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4.协同共治监管。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目标任务

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部门联动、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底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综合监管全面展开;到2025年底,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成熟定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基本形成。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综合监管任务

1.加强备案监管。2022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2.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

3.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资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实现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450人次以上。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县公安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4.加强资金监管。县民政局、各乡镇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1次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县审计局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县民政局、县金融办要加大对养老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

5.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制度;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县委编办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追责责任。

6.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在2022年底前健全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县卫生健康局要指导各养老服务机构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各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局和县民政局报告。

7.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县民政局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落实综合监管责任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底前,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2.压实机构主体责任。2022年底前,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各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3.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统一开通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1.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县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2.加强信用监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要求,县直有关单位要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龙陵)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3.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县民政局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县卫生健康局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县公安局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县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4.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县民政局要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及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龙陵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编办:负责依法对公办事业单位性质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加快实施。配合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能。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职责权限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符合人社部门政策的养老护理方面技能培训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依法落实安全监管有关职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金融办:依法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