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1-091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文号 | 龙政发〔2021〕4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龙陵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基层〔2021〕16号)有关要求,结合龙陵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民补助是指由中央财政、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发放到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补助。享受边民补助的边民,有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第三条 从2021年起,边民补助统计时段调整为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二章 边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边民补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地为边境乡镇。
(二)在边境乡镇拥有固定住所(有房产)且统计年度内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在边境乡镇完成学业后,继续外出就读学生除外)。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截至本年10月31日已死亡人员。
(二)在边境一线居住的新生婴儿落户不足6个月及10月31日前将户口迁入边境一线,但户口迁入时间不足6个月人员。
(三)在职或退休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企职工。
(四)拒服兵役人员。
(五)本年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人员。
(六)正在(或本年度内)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七)本年度因酒驾或醉驾被查处的人员。
(八)刑罚(含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人员。
(九)计划外超生对象社会抚养费未缴清人员。
(十)在疫情防控、边境维稳等工作中,不配合、不服从管理、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人员。
(十一)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人员。
第六条 边民补助的标准:
一线抵边自然村(距国境线直线距离3公里以内)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抵边行政村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抵边乡镇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第三章 边民补助申请认定程序
第七条 边民补助对象以2018年6月30日户籍人口为基准,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增减调整,一年一认定。人员增加由农户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上报,人员减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调整申请。农户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边民生活补助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申请审核。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员增加统计口径:新落户、迁入人口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居住时间农户自主申报,户主会讨论,村、小组核实。
第九条 人员减少统计口径:死亡人员由民政部门核实;户籍迁出人员由公安部门核实。
第十条 边民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数据下发。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提供截至本年度10月31日的相关基础数据,对不能纳入对象进行整理,并进行标记,下发到各村进行核实。
(二)数据核查。组织召开户主会,进行排查、核实,组织召开三委会研判,入户调查,进一步核准数据后报乡人民政府。
(三)数据公示。所有数据进行汇总后,公示到各村、组,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有变动由村级提交“边民补助公示期间信息变动说明”,并对变动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四)农户签认。公示期间变动数据汇总后,分组召开户主会,由农户确认后签字捺手印。农户签认,如有变动由村级提交“农户签认期间信息变动说明”,并对变动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五)发放数据。汇总农户签认变动信息,形成年度边民补助核定表,以此为依据形成边民补助发放花名册。
第四章 边民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 本《边民补助管理办法》所需资金由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由县级财政下达边境乡镇,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边民补助发放由边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精准认定。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按年度计算发放,边境乡镇每年4月中旬测算边民补助人数并上报县财政局,当年年底前发放,次年2月中旬将相关情况及档案材料上报县财政局。边民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人,不得现金发放,并做好项目资金公示。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边境乡镇及时掌握农村居民辖区内家庭变化情况,精准识别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 边民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边民补助资金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边民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应如实申报边民补助,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补助的,一经查实,收回当年已发放资金,并整户停发次年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因审核不严导致边民补助违规发放的,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边境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