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rmzfbgs/202412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12-01 |
文号 | 龙烟专〔2024〕14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龙陵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龙陵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龙陵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龙陵县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根据区域层级,将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龙陵县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乡镇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行政村、道路、小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网格。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1)《龙陵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间距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非乡镇主要街道的小集市(周期性赶集的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城区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0米,乡镇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三)行政村及村(居)民小组(自然村)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四)本规定没有明确的其他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五)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4)。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特殊场所(区域)设置标准:
(一)大型企业、戒毒所、体育馆、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驾校训练场等场所,为满足本区域内的人群消费,可设1个零售点。
(二)县区火车站、汽车站等区域内部等候区控制在2个零售点以内,乡镇车站控制在1个零售点以内,间距应不低于50米;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6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七)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中、小学校周边城网区域100米、农网区域50米范围;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五)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十六)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十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龙陵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2%(不含在总规划数以内)。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距离限制,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五条 若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如:将雪茄烟专营零售变更为卷烟零售),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及所属辖区办理节点要求。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 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可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
第十七条 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办理。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
第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每季度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季度各单元网格的规划新办数量、本季度零售点数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
“中小学校周边范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以上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等)向外延伸城网区域100米、农网区域50米范围。
本规划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人。
本规划所指的城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范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龙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龙烟专〔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2:龙陵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4: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5: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6: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