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rmzfbgs/20240830-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4〕3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明确龙陵县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提升噪声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分工的函》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噪声污染管理能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宁静和谐的社会氛围。使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县城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职能分工
(一)实施声功能区划及声环境质量监测。通过声功能区划有效管理县城建成区声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声环境质量
监测保障噪声污染规划管理和综合整治。
1.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执行《龙陵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县工业企业噪声进行监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各部门履行噪声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3.对龙陵县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二)防治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对商业经营、促销、庆典等活动中排放的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1.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进行监管;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防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源头治理KTV、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对歌舞娱乐场所(包括KTV、慢摇吧)违反法律规定,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排放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隔音减噪措施;引导文化娱乐场所业主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要求,严禁在02:00—08:00期间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防治公共、敏感建筑物集中场所活动噪声污染。做好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居民楼、医疗卫生机构、教学办公区域等公共、敏感建筑集中场所娱乐、集会、体育锻炼、交通建设等活动的声环境管理工作。
1.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
2.负责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因家庭室内娱乐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社会生活中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产生的噪声等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交通线路等,协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以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强化机动车非法改装上路行驶、渣土货运车辆在非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禁鸣区鸣笛或飙车等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1.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在学校等特殊场所周边、中高考等特殊时段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在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周边道路依法设置相关标志和提示标牌。(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2.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对运输建筑施工材料或渣土的车辆进行管理,要求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优化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督促机动船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铁路机车车辆、交通车辆等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5.督促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城市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噪声监测,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工地午间、夜间施工噪声。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对居民住宅区安装的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对昼间建筑施工排放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建筑施工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协调上级住建部门督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防治生活源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县城建成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公共设施设备及家庭室内活动所产生的噪音污染。
1.对于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等产生的噪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噪声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划定限制时间及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八)防治工业源噪声污染。优化工业企业规划布局,重点治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1.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通过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3.加强噪声源控制,督促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噪声的产生,对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安装减震器或建立隔音屏障,对高噪声设备及其隔声降噪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实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要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聚焦整治重点,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督促各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既依法履责、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噪声污染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