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122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2-12-23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79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龙陵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响应和处置,提高政府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保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或因自然灾害等引发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型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道路、铁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火灾事故灾难;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急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5.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6.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7.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3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不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坚持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全县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4.坚持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服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备案。县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做好平常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建立本系统(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6.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直有关部门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应急预案体系
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县安委办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县安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委办主要职责: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开展工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龙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副指挥长:分管行业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县监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含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外事办、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新闻办,县总工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武警保山支队龙陵中队,电力、通讯、保险等有关单位。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援指令,汇总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办理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各乡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应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和问题。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不含易致毒、易致爆和剧毒化学品购买)、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协调调度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参与现场救援。
县公安局(含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易致毒、易致爆和剧毒化学品购买,烟花爆竹燃放以及民爆物品购买、流通、运输、使用(储存)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等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依法查处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县公安局(含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露生产安全事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构筑物建筑施工(含建筑、高空安装清洗、装饰装修、高空拆除改造、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管网、排污工程、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大型市政广告牌、垃圾处理)、城镇燃气、城市公园及设施、物业公司、洗车场所、城市广场设施和城市防洪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参与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高空维修)及地方公路管理(含行道树高空裁杆修枝)、县域内陆上交通、公路管理养护权限的公路沿线大型广告牌等公路工程、渡口、码头,水上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配合协调;按照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调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道路运输局开展公路运输企业(含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公路客运、货运企业、出租车)、检测站、车辆维修企业、汽车租赁、驾驶培训企业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公路运输企业(含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公路客运、货运企业、出租车)、检测站、车辆维修企业、物流企业、汽车租赁、驾驶培训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养殖、农村沼气、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非企业初级农产品储藏、农药和兽药的经营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及设施、设备、器材、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制氧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对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
县水务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天气预报发布、实况监测及有关气象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等项目工程和资源勘探、非法开采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财政资金保障,参与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县外事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宣传报道、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保山电力公司龙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厂、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坏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武警保山支队龙陵中队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力量,在需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机构
1.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是县人民政府指定或组织派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承担现场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各职能工作小组组长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临时指定,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安全、交通和通信便利的地点,设立显著标志,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电话。
2.专项处置工作组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情需要设立各专项处置工作组,协同开展有关工作。
3.职能工作组
各职能工作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当本预案启动,各职能工作组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组织起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报告、传递和上情下达工作。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武警保山支队龙陵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采取措施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转移;组织生命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救援队伍撤离;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3)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协调急用医疗药品。
(4)应急保障工作组
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落实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应急通信保障:由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牵头,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移动龙陵分公司、中国电信龙陵分公司、中国联通龙陵分公司配合。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区域通信畅通,恢复灾区受损通信基础设施。
后勤保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县安委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6)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武警保山支队龙陵中队等单位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7)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助牵头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各类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督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交调查报告。
(五)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县安委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驻龙有关单位和武警保山支队龙陵中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预防
(一)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掌握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定期将可能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报县安委办备案。同时,组织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县安委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系统。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Ⅳ级,可能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蓝色;Ⅲ级,可能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可能死亡10—29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可能死亡30人及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红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涉及各乡镇严重或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经省认定,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及以上、99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州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一般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县(市、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
(二)基本响应程序
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启动预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预案。
(三)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进一步规范紧急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报送时效的有关规定,同步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单位;需要上级支援的,应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信息报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去联系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参与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步救援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县安委办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了解事故的发生区域、时间,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并按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之前,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简要报告情况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
(五)分级响应
1.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人员身份特殊或敏感:学生、外国人、名人、公职人员、军人等;发生在重要时段或地点敏感;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殊:涉危、爆、尾矿等;已引发舆情炒作或发酵的),由县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跟踪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并指导事发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县人民政府领导率领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成立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较大涉险和特别重大、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步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六)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到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援、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他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等情况,对事故现状及下步发展态势进行初步研判。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指挥救援力量继续救人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处置需要,决定成立各工作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2.任务分工: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立即发布新闻通稿,并向县安委办续报情况;提出需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救援部门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的影响,避免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其他需到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3.报告情况: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后向上级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如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要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赶赴现场,报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困难。
(七)指挥和协调
县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枢纽作用,履行好综合协调、事故信息处理和上情下达等职责,确保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得到落实,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五、应急行动
(一)县安委会应急行动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和进入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接到命令后,现场指挥长应迅速率专项工作组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平稳解决。
(二)专项工作组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明确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县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与县安委办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
4.抢险救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安全,及时安全、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1.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完善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对当地群众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案控制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五)社会动员与参与
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六)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和后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七)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把握导向,坚持有利于事件的稳妥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快报事实、慎讲原因,不炒作、不渲染,逐步报道有关内容,引导舆论沿正面方向发展。
3.加强服务,确认现场记者身份,规范采访活动,热情接待媒体记者,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六、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事故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形成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二)保险与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展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涉及单位要积极配合。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县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意见。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应会同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
八、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应对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一)应急预案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安委办。
(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龙部队和保山武警支队龙陵中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综合应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有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三)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镇)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县、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和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五)应急通信保障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安委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实现物资、装备等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加强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七)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协调调用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八)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县直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九)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十)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各乡镇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全县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级本行业所有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备急用。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牵头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安排人员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公共设施
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二)科技支撑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生产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生产安全科技水平,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十三)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市、省、国家及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十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十五)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十六)宣传和培训
1.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宣传事故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利用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企业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县安委办根据市安委办的要求,负责组织各级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市级组织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十七)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不及时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2.本预案由县安委会组织实施,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3.本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4.县安委会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5.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龙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