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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111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2-11-11
文号 龙政办发〔2022〕7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矿产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精神,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原则,扎实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保护好绿水青山,推动安全、和谐、美丽龙陵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指导,成立龙陵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裴兴毕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永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家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学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晓磊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局长

杨永相 县财政局局长

范龙彬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局长

线正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赖永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匡家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正辉 县水务局局长

段耘书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蒋锡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封应刚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冯思勤 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

杨 臻 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思博 镇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饶秀明 龙新乡人民政府乡长

彭丽艳 龙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 毅 腊勐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春艳 碧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启强 象达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兴东 平达乡人民政府乡长

熊正涛 勐糯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前辉 木城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王家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住机遇,合力推进。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具体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逐步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生态修复新模式。

三、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聚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特征和条件,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目标,因地制宜、因矿施策,制定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把保障全县生态安全作为基本遵守,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避免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为重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实施植被修复、山体修复、工程修复等各类工程,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迅速见效。

(四)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县、乡两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调动行业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实现预期目标。

(五)示范引领,带动全局。综合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总结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验,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开发区等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四、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全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恢复植被,修复生态,到2025年,完成全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编制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一是按照《云南省县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方案编制及审查、审批工作。同时,在编制实施方案基础上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二是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查,对完成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施工进行初步验收。

(二)过程动态监管。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加强全过程监管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关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定期巡查工作,建立台账登记,定期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上下整体联动,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项目验收。一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总体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总体上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的项目参照地质灾害项目验收规程),初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初验工作。验收程序、条件及工程资料归档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规程。二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县级初验完成后,及时报市级进行验收,完成一批,按规定核销一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做好矿山后期管护,确保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发挥长期效益。需要进行移交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五)成果总结。要及时总结在组织管理、实施模式、工程技术、科技应用、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好做法,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分年度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探索创新治理模式,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生态修复目标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负责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摸底核实、编制县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分批、分期、分区推进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初验等工作。要主动挖掘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的制度创新、亮点举措、先进技术,及时归纳提炼,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矿区群众思想工作,落实好恢复后的管护及耕作措施。

(二)做好技术保障。按照“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模式,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有关领域(地质、林草、水利、生态环境、预算)专家的作用,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有效降低生态修复投入,切实提高生态修复工作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用好激励政策。要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支持政策,通过释放产权激励、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多方面政策红利,吸引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后续产业发展,激活市场活力,实现生态价值并创造经济效益。一是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二是财政部门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过程中上缴财政的历史遗留矿山保证金用于保障本辖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三是采取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等措施筹集部分治理经费;四是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四)严守纪律。在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要严守廉政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资金管理规范,确保项目资金不出问题。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料根据《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进行处置,收益用于生态修复工程,坚决防止废弃土石料处置中发生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对资源与环境的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加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不定期监督指导项目整体推进情况,确保修复治理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