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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1109007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2-11-09
文号 龙政办发〔2022〕70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矿产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保自规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以下处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对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销售收入专项用于全县生态修复治理。

二、适用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

(二)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外),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

1.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2.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需削方减载、排险所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3.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4.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5.土地整治工程(含全域国土整治工程)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6.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7.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

(三)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因开采批准矿种或恢复治理需要,进行工程掘进、剥离或恢复治理施工而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砂石、硅石矿产,除可自用于本项目或矿山建设、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三、管理和处置

以下情形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必须编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

(一)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对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砂石、硅石料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硅石矿产,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剩余砂石、硅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10个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应成立各类项目剩余砂石、硅石资源处置专班,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涉及的项目剩余砂石、硅石料进行处置和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涉及项目(或矿山)周边群众工作。配合县国资公司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或矿山)砂石、硅石产出活动进行跟踪巡查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砂石、硅石矿产处置的价格认定。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对砂石、硅石矿产处置销售收入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县生态修复治理。对剩余砂石、硅石资源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依规足额上交剩余砂石、硅石处置销售收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开采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并进行处置。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工程护堤清障、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等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并进行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硅石矿产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并进行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矿山高陡边坡排险工程施工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处置砂石、硅石矿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及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对砂石、硅石矿产处置的税费认定。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中承担工作任务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凡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明确、职责交叉、或情况特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制定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处置收益管理

(一)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和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硅石料,及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硅石矿产,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取处置销售收入。

(二)砂石、硅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含由乡镇自主投入的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足额及时上交县财政,不得以砂石、硅石料处置收入来冲抵治理工程费用。

(三)砂石、硅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全县生态修复治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法收益。

六、其他事项

(一)未按《砂石(硅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变或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的施工方式、范围,擅自销售砂石、硅石矿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本处置办法所指的砂石、硅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为矿产品竞得成交值。

(三)本处置办法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