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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11094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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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矿产
《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硅石、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龙陵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硅石、砂石资源利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龙陵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硅石、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路网建设、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各项目相继开工,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剩余硅石、砂石料处置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和处置、职责分工、处置收益管理和其他事项等6部分。

(一)基本原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开采批准矿种以外未进行有偿化处置的硅石、伴生砂石矿产,依法批准的土地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道路(隧道)、水利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产出的硅石、砂石矿产,除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以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龙陵县生态修复治理。

(二)适用范围。一是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二是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外),三是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硅石、砂石矿产。以上三类工程项目产生的硅石、砂石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和处置。一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产生的硅石、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土石料利用方案》对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硅石、砂石料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二是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涉及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剩余硅石、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三是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硅石、砂石矿产,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涉及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剩余硅石、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四)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硅石、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明确了在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明确、职责交叉、或情况特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制定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处置收益管理。一是相关处置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取处置销售收入。二是硅石、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硅石、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全县生态修复治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六)其他事项。一是未按《土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变或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的施工方式、范围,擅自销售硅石、砂石矿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二是《办法》所指的硅石、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为矿产品竞得成交值。三是《办法》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四是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