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0704-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3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2月10日印发的《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33号)同时废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案火因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保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龙陵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先期处置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森林消防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各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乡(镇)派出所和内设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制定防区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组织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有关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乡(镇)、村(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乡(镇)、村(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不分彼此、相互支持配合,以安全快速扑灭森林草原火灾为首任。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驻龙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驻龙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理看守火场等。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乡级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附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县森防指也可视情况直接调动火场周边乡村扑火力量前往增援。
县内调动县级专业扑火队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前往增援;县森防指也可直接派出县级专业扑火队前往增援。
县内调动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驻龙武警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报县应急委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县、乡(镇)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牵头组织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发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预警信息呈蓝色、黄色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社区)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预警信息呈橙色、红色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社区)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视频监控、瞭望塔、人工巡护以及公众报警等信息,督促有关乡(镇)、重点防火单位对报警信息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及州市县乡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龙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电力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高速公路、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连续5日以上出现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
(2)森林火险预警呈橙色、红色;
(3)森林火险天气为三级及以上的重要节假日及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如春节、清明节及国家、省、市、县“两会”等。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险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县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带班领导坐镇森防指办公室调度指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加强防控工作力度;
(2)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应急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全力做好行业领域防控及应急准备;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火重点单位负责人进入应急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值班值守,强化宣传教育、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确保人员、车辆、机具等灾前准备到位。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
(4)发生在县内乡(镇)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且需要县级统筹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5)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坐镇指挥,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各1名副局长协助处置。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其他班子成员,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领导保持应急状态。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县级专业扑火队、火场毗连乡(镇)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3)视情派出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初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
(4)发生在洲(市)县(区)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且需要市级协调统筹的森林草原火灾;
(5)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派出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驻龙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重大;
(6)本级人民政府已无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7)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省或市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应急委协调县外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4)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由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级和防火重点单位、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县、乡、村三级要依托驻地武警部队、民间救灾组织、民兵、工矿企业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县乡两级共同承担。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县森防指按照程序向市森防指申请增援。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和防火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市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乡两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现扑火人员死亡或重伤、重要设施或居民住房损毁较大、过火面积超过500亩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组织开展评估调查;未达到县级调查评估条件的由乡(镇)、重点防火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接受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监督指导。必要时,县森防指办公室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重点防火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乡(镇)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县外事办负责。
9.2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和重点防火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重点防火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