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4031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24-03-13
文号 龙政发〔2024〕1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司法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政府部门执法主体责任,减少、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完善基层综合执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编办〔2023〕123号)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龙陵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权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根据《龙陵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方案》,在龙陵县县域范围内,将公安和生态环境2个领域涉及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处罚事项确定、指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具体范围如下:

(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1项行政处罚事权。

(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24项行政处罚事权。

以上行政处罚事权共25项(详见附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单位不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与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并实施。

三、救济途径

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认为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组织实施

(一)积极宣传引导。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展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

(三)加强经验总结。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总结经验,推动综合执法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



附件


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


序号

类别

执法种类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原实施单位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1

交通
管理

行政处罚

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龙陵县   公安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3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4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5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6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7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8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9

大气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0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1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2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3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4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5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6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7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8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19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0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1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2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3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4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25

噪声污染防治

行政处罚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行业主管部门:集中行政执法权后,原行政执法机关仍有日常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投诉举报等监管职责,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