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40313-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有效解决我县执法力量小散弱、执法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指导思想、区域范围,职权范围、救济途径和组织实施5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第二部分区域范围:龙陵县县域范围内。
第三部分职权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在龙陵县县域范围内,将公安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1项行政处罚事权和生态环境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24项行政处罚权确定、指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上行政处罚事权共25项(详见附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单位不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与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并实施。
第四部分救济途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一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方案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二要加大宣传。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三要强化监督。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