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107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文号 | 龙政发〔2021〕36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7号)、《保山市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保政办发〔2020〕25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龙陵县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革命的重要论述,全力打造绿色能源牌,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构建多元供气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落实《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要求。加快龙陵县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投入使用。(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燃气企业配合)2022年底前,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燃气企业配合)
(二)推广天然气利用
2.加快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中心城市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及老旧管网改造,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燃气管网设施,严格落实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小区项目规划和验收等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结合省级规划编制《龙陵县乡镇村庄燃气利用工程专项规划》,着力实施“燃气下乡”工程,推动供气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多元化供气体系。加快农村“以气代柴”“以气代煤”改造,推动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在有条件的区域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落实用气保障。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重点推进硅材、建材等行业采用天然气替代和利用。(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牵头,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严格执行省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工业燃料升级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落实县城中心城区禁煤区有关要求。(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龙陵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
4.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统筹规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船舶停靠点等建设CNG/LNG加气(注)站。鼓励发展油气、油气电合建站;鼓励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自备加气站。(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配合)鼓励推广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渣土运输车、企业场内作业车使用。县财政局应把天然气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上牌、年度审验等给予便利。(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龙陵分局等配合)
5.落实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2021年底前编制完善县级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构建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保供应急体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燃气企业配合)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用气量的20%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在供用气紧张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有序压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燃气企业配合)
(三)建立健全市场化体制机制
6.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按照“谁授权、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对“圈而不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全面清理,完成县城燃气经营权的区域划分,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最新统一印制的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及特许经营权证,对新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对各级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城市燃气经营权同权,提高管道建设积极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支持协调配合燃气企业优化整合,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采取收购、合作、合资等方式整合重组,减少同业竞争,集中资源打造骨干企业,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益。(县国资委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燃气企业配合)
7.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2021年底前,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县内天然气配气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建立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强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独立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关于降低偏高的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除老旧小区改造外,县内所有燃气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单独向燃气用户收取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8.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强化要素保障和服务
9.强化用地保障和路由审批。将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气(注)站项目布局纳入能源及相关行业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支持企业依法利用存量用地建设以上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划拨,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天然气管道的分输站和分输阀室等场站周边土地进行保护和预留。(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10.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县金融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1.优化用气报装审批。进一步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结时限,优化用气报装服务和企业用气接入,提升营商环境和服务水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五)强化天然气安全管理
1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部门要牵头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高后果区和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治安执法,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油气管道运行安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相关燃气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龙陵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指导和管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燃气企业要对照工作任务,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要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纵向、横向协调配合,合力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有关企业要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相关链接:《龙陵县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