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533024MB0X7793XD/202605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系统实际,制订县供销社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二、适用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供销合作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县社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领导班子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该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职权被滥用。
四、工作程序
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予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县派驻纪检组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方式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
(二)集体决策。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股室(社属企业)。
4.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股室(社属企业)和县派驻纪检组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成员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就变更事项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尚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并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酝酿、决定干部,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讨论决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三)提倡勤俭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施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维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款项支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
(四)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五)县派驻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实施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
(六)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派驻纪检组应及时向本级党组提出建议和意见或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系统、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纠正的;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建议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行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