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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2533024MB0X7793XD/202511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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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结合县供销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 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采购国产、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最大限度节约资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主体指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县联社。

第五条 县联社财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股室。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目录和方式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开展采购行为。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上的采购行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凡在国务院 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上的采购行为,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采购主体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经联社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并经财政局审批后,更改采购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编制。采购主体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来源。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开展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主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预算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 报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负责采购的向财政局备案预 算追加情况。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开展政府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可根 据所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网上竞价、批量采购等形式进行。属批量采购实施范围的项目,采购主体应通过批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采购的,应报财政局审批后更改采购 形式。 批量采购实施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财政局及有关规定执行。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主体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主体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主体可通过电话、函件、网络等方式联系集 中 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包括公开招标在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主体应在供应商确定后30日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验收单),并做好验收和合同履行工作。政府采购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电子验收单)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采购主体在验收完成后,持发票、政府采购合同(电子验收单)及其他相关票据完成资金支付报销手续。 部分特殊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合同(电子验收单)的,可持相关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报销手续。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采购有关凭证,确认无误方可报销。

第五章 政府采购特殊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行政部批复的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主体可根据其批复的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标范围实施采购行为。如其批复未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标事项,则政府采购行为须按本细则前款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凡涉及采购非我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按照财政部有关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执 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 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有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 采购无效的, 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财务人员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