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2021-050800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1、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划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申请。
2、审批条件
(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2)申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3)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4)申报的学校名称应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5)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3、申请材料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材料;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7)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8)拟聘校长基本情况;
(9)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
(10)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11)办学专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4、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办事窗口: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
1、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划内民办培训学校分立的审批申请。
2、审批条件
(1)申请分立的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分立;
(2)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均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3)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4)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等于或小于未分立前的工种;
(5)分立后的两家职业培训机构实地核查结论均合格。
3、申请材料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申请;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立的培训机构名称);
(3)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4)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材料;
(5)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6)拟聘校长基本情况;
(7)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
(8)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9)办学专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10)主办单位同意分立的决定;
(11)举办者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分立的会议决定;
(12)财务、资产清算报告;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
4、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办事窗口: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
1、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划内民办培训学校合并的审批申请。
2、审批条件
(1)申请合并的两家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合并;
(2)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均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3)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新使用的名称应通过名称预先核准,或沿用合并前任意一家名称;
(4)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种总和等于或小于两家被许可人未合并前的工种之和;
(5)合并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实地核查结论合格。
3、申请材料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申请;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并的培训机构名称);
(3)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4)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材料;
(5)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6)拟聘校长基本情况;
(7)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
(8)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9)办学专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10)主办单位同意合并的决定;
(11)举办者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合并的会议决定;
(12)财务、资产清算报告;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
4、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办事窗口: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1、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划内民办培训学校变更的审批申请。
2、审批条件
(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变更;
(2)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举办者或
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财务清算的;
(3)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名称,须举办者及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同意,并进行了财务清算;
(4)新增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工种,且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符合新申请工种教学要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具有与新申请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新申请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5)变更办学地点,需要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备。
3、申请材料
(1)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等;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
(3)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4)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5)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等;
(6)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等;
(7)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定;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办事窗口: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1、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划内民办培训学校终止的审批申请。
2、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申请材料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终止申请;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终止的决定;
(3)财务、资产清算相关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公章;
(5)职工安置或解聘相关方案。
4、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办事窗口: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