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2023111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 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 号);
(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范》。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
(一)具有云南省城镇区域户籍。城镇区域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确定,目前龙陵县城镇区域包含12个社区,具体为龙山镇龙华社区、龙山社区、白塔社区、云山社区、赧场社区、大坪子社区,镇安镇镇安社区,腊勐镇腊勐社区,象达镇象达社区、营坡社区,勐糯镇勐糯社区、大寨社区。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如以后我县城镇区域范围有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区域执行。
(二)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任意一条: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户籍地村(社区)申请,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等,验原件,复印件1份);
2.电子《就业创业证》(电子件展示);
3.户口簿(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5.低保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6.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7.高校毕业证(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8.易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证明(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易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二)受理
村(社区)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
(三)信息初审
村(社区)经办人员核对申请人填写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信息,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走访,核实失业登记及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等情况。核对、核验无误的,进入公示环节。
(四)公示
村(社区)经办人员汇总通过信息初审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信息,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核认定
1.村(社区)经办人员将通过公示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属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属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结合村(社区)走访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意见,签字确认后,将通过复核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失业状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等进行校对核实,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通过的,填写《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审核认定意见,加盖公章,进入信息录入环节。
(六)信息录入
1.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汇总通过审核认定的《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录入申请人电子《就业创业证》。
2.申请人可在本人电子《就业创业证》中查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
四、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
1.村级:属于城镇区域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2.乡级:涉及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县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具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875-6121860。
监督电话:0875-6128501;0875-6121953。
附表
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 |||||||
申请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民族 | |||||
就业创业证号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
户口所在地 | 失业登记时间 |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型(只可选择一个申请类别) | □大龄失业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 |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 |||||||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低保证编号 | ||||||
□残疾失业人员 | 残疾证编号 |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 |||||||
□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
□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
本人已知悉相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人填写及上传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业务经办机构填写 | |||||||
村(社区)意见 | 年 月 日已核实(入户□/电 话□)基本情况,情况属实,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意见 | 已复核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已复核相关申请材料,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 符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类型)。 审核认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