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4MB0X7793XD/20240403-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办事)公开透明运行,加强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各股室办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含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的原则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信息都应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供销部门诚实守信的形象。
具体政务公开的内容:
1.职权和权限公开。公开供销社机构设置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室电话和电子邮箱、服务职能范围。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绩效评价、依据、标准。
4.各类通知公告。
5.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七条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供销社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