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4MB0X7793XD/2021042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县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分级、按职能受理的原则。
一、受理机构
龙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公开程序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龙陵县供销社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公租房14栋8号龙陵县供销社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6123073,邮箱:llcoop@163.com
2.邮寄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龙陵县供销社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公租房14栋8号龙陵县供销社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8300。
第五条 县供销社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县供销社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县供销社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县供销社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本办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县供销社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县供销社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供销社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股室(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供销社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