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湿地经营规划和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2. 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承办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及其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制定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负责县级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3. 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石漠化防治、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林草种苗、林草科技等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工程造林、社会造林、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和义务植树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指导草原禁牧、草蓄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退耕(牧)还草、还湿有关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综合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综合效益监测评估。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城市建设、林业碳汇、林草种苗和竹藤花卉行业管理等工作。
4. 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以及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扩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指导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