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402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市政公用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文号 |
|
浏览量 |
|
主题词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于《余朝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名称 | 余朝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住建罚决字〔2024〕第1号 |
行政处罚行政 相对人情况 | 余朝应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法律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罚内容 | 罚款95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15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