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01526259-9/2024020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市政公用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2-0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于《余朝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名称

余朝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住建罚决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行政

相对人情况

余朝应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内容

罚款9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