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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李朝松驾驶车辆损坏龙山北路市政公用设施案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龙住建罚字〔2017〕38号
行政处罚行政
相对人情况
李朝松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