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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曹林荣在龙陵县西山坡公园实施随地大小便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住建罚字〔2017〕36号
行政处罚行政
相对人情况
曹林荣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