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8-X-/2020-012703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象达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龙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象达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本镇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组 长:镇党委书记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党政办公室主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扶贫办副主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办公室主任
财政所所长
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畜牧兽医站站长
水利工作站站长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综合执法中心主任
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文化和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中心学校校长
龙三中校长
派出所所长
供电所负责人
市场监管所所长
木城交警中队中队长
龙陵县森林公安局象达派出所所长
各村(社区)总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中心卫生院,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则;
(二)研究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研究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尽早控制疫情,减少或避免人员死亡,力争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中心卫生院:
(一)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救治处理等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村委会、村卫生室,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蔓延;
(三)研究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根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五)向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指导,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党政办:负责后勤保障、车辆协调、人员分工安排、救灾物资准备等工作。
镇宣传办及文化服务中心:及时报道卫生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预警发布、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中心学校:组织实施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保护工作。
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相关的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院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治安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涉嫌人为原因突发卫生事件的相关调查处理。
社会事务办: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单位及个人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财政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木城交警中队:会同交通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交通保障以及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一切农作物的农药残留工作。
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的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中心、安监站: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条件、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在上级卫生执法机构的协助下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职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有关安全违法行为。
林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以及人工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开展与野生动物传染病相关的基础调查;在监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时,及时组织对现场的快速隔离,同时向上级动物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对公共卫生有害的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信息。
纪委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费、物资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按照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综治办:负责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处理信访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供电所、电信、邮政: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卫生院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村(居)委会建立相应组织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指挥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 监测、预警、报告与信息发布
监测:
卫生院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报告、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监测等。
卫生院、兽医站、林业站等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异常症状和重点疾病的主动监测工作。
预警:
卫生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议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较大(黄色)和一般(蓝色)四个级别预警的建议,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各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卫生室及村(社区)其余工作人员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疾病病种、涉及范围、发病及死亡人数、可能发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经镇政府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
(六)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和疫情。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我镇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镇级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镇中心卫生院、涉及村(社区)按照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及其主要措施的要求组织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级公共卫生事件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负责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镇级做好配合。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负责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镇级做好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局、各医材卫生机构按照有并要求组织本级应急处理工作。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给以支持、指导。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报请后,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负责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意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镇级做好配合。并适时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程序
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行动。其相应程序为: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各村(居)委会、各部门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件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给上级有关单位。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组织听取各方面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对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决定按照本应急预案启动处理工作程序,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各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镇卫生院应当根据事件性质、危害范围等,立即派出卫生防疫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处理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卫生防疫组职责:接到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消毒,现场卫生监督,现场卫生学监测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医疗救治组职责:接到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发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的措施。
事件调查处理组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件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场镇各职能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工作,监督疫情控制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控意见。
(3) 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镇应急领导小组,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将有关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镇、县人民政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向当地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可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镇中心卫生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定期进行疫情监控,随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监控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镇人民政府健全日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二)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件处理。
(三)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要按规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四) 镇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应急处理专项资金由镇财政所管理,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院应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上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
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个处置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高效灵敏,报告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指挥系统是否协调统一,应急处理是否科学有效,后勤保障是否及时充分等。
对监测预警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点的数量和分布,监测时限、监测门诊漏报率,监测门诊就诊人数,监测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预警发布及时性,预警级别准确性。
对应急准备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物资、经费、车辆等准备的充足程度,应急救援队伍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情况等。
对应急救援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评估。
对应急处理效果的评估。
(二)奖励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镇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镇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救助基金解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受害者,其医疗费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一部分,自付部分由镇人民政府专项救助基金解决。
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事件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七、 附则
(一)有关单位和村(居)委会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本预案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