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20241219-00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1.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3.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因“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1)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
(2)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4.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及银行卡账号;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4)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或收款凭证;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个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5.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1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首次申请负责制,急难发生地应优先受理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再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6.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云南省保山市木城乡木城街子1号
7.联系方式:0875—6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