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20241219-0001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1.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金
2.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5)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4年7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5元/人·月;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31元/人·年。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534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384元/人·月不变;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元/人·月。
3.申请材料
(1)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4)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5)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户籍人口、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
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
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公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 (居)委会。
(7)资金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
6.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云南省保山市木城乡木城街子1号
7.联系方式:0875—6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