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30/2017-052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7-05-26 |
文号 | 浏览量 |
木城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事服务事项指南
、目 录
一、《就业创业证》办理服务指南
1.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常住人员,以及户籍归属地为本县的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材料:本人近期彩色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毕业期满五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中心)提出申请,毕业期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开具《未就业证明》,未满五年者可带齐材料直接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申请人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办理证件;不符合规定,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4.证件发放: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录入,并打印证件,当场发放给申请者。
二、失业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1.参保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2.提供资料:首次申报时,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价及复印件1份;填写《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表》、《龙陵县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地税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出具应征清册交到税务局,由用人单位每月1—20日到地方税务局缴纳失业保险费,如申报后有人员变动,应在每月25日前填写《龙陵县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并上报到县人社局就业中心。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1.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及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申领时限:失业人员须在中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60日内,持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超过60日才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逾期,逾期所致的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视为失业人员自动放弃。逾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也应按一个月计算。
3.申报材料:
(1)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文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人事档案;本人近期彩色半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1份(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开户),并提供复印件1份;其他证明材料。
(2)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文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人事档案;本人近期彩色两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半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1份(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开户)。
4.办理程序:
申请者持所需材料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5.失业救济金的核发:由县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负责将本月核发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交银行代发。
四、“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服务指南
1、贷款对象:包括“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申请材料
创业担保贷款:
(1)借款人:《保山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就业创业证(或退伍证、普通高校毕业证、农民工手册等)、营业执照、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2)担保人:《担保证明书》、《担保保证书》各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担保人的工资存折等复印件各一份。注:担保人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限差三年的龙陵县财政供养人员。
“贷免扶补”创业贷款:
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创业计划书、备用联系人信息表、就业创业证(或退伍证、普通高校毕业证、农民工手册等)、营业执照、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处进行报名,并领取表格;填写完整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办理后续程序;不符合规定,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4.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办人员负责将材料报送农村信用联社,再由信用社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等条件,符合条件即联系借款人办理贷款程序,不符合条件则返还县级就业服务机构。
1.办理对象:
龙陵县行政区划内云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龙陵县籍的毕业生)
2.申请材料:
(1)本人近期彩色5分免冠证件照片2张;(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3)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5)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完整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县级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办理后续程序;不符合规定,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1.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从业人员即可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灵活就业参保,也可选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2.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超过缴费期缴费参保的,按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提供资料: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三特人员(残疾人、低保人员、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低收入人员)有效残疾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4.办理程序:
初审:参保人员向村(社区)经办人员或所属学校经办人员提供资料:
(1)新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2)原参保人员只需提供医保IC卡原件;(3)新参保和原参保“三特”人员提供有效残疾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村(社区)经办人员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参保申请人补齐材料),初审合格后缴纳当年保险费,新参保人员还需填写《参保申请表》,提交县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审核。
复审:县级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参保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网上解锁参保人员当年IC卡,新参保人员制作医疗保险IC卡;不符合规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参保人说明理由。
5.医疗保险IC卡发放:由相关经办人员负责逐级领卡签收,发放到新参保人员手中。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1.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重残(残疾1、2级)的需重残证复印件,五保供养户需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带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进行参保登记;
(2)村级经办人员对参保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统一交到乡镇劳保所;
(3)乡镇劳保所审核材料,汇总并按要求造册,录入系统,然后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
(4)县城乡居中心复核材料,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将材料整理归档。提供参保人信息给金融机构开卡;
(5)乡镇劳保所到金融机构领取参保人的银行卡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通知参保人将当年的保费存入银行卡;
(6)县城乡居保中心生成银行代扣信息,交给金融机构进行扣款;
(7)金融机构将扣款结果反馈给县城乡居保中心,乡镇劳保所为扣款成功人员填写《龙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1.申请条件
注销:申请人条件死亡(继承人申请)、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出国定居等。
信息变更:申请人参保人的信息发生变更。
关系转移:申请人户口迁出原参保地。
2.申请材料
注销:申请所需材料:本人或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注销条件的证明材料、注销申请。
信息变更:申请所需材料:信息变更内容的相应复印件。
关系转移:申请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迁入后的户口本复印件。
3.办理程序:
注销:本人或继承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劳保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乡镇劳保所审核材料,进行汇总造册于次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保股;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材料,将材料整理归档,然后进系统进行注销操作,将一次性发放出盘文件交给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信息变更: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劳保所提出申请,乡镇劳保所审核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材料,然后进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材料整理归档。
关系转移:
县内关系转移的: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转入地乡镇劳保所提出申请,乡镇劳保所审核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一份)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材料,然后进系统进行转移操作,将材料整理归档。
户口迁出县外的: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一式三份)交给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关系转入地收到《接收函》后,进系统进行关系转移操作,生成关系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表和缴费明细表,连接收函一并交给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并将此人的个人账户转进转入地基金专户。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进系统进行关系转移操作。
九、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1.参保材料:《参统单位基本信息表》;工资花名册;《三险合一参保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社保部门申请参保,办理相关手续。
(2)按月到地税部门缴费。
3.待遇支付指南
工伤保险申请材料:
(1)医疗(康复)待遇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康复申请表》;《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工亡待遇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等;供养亲属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伤残待遇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辅助器具费用待遇提供以下材料:辅助器具发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辅助器具使用意见书》。
生育保险申请材料:
(1)男职工申报:住院费收据原件;住院证明原件;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男职工所在村委会、单位证明配偶无固定经济来源(需加盖所在乡镇社保中心的公章)。
(2)女职工申报:住院费收据原件;住院证明原件;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人工助育的提供有资质医院收费收据、病情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通过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规定,交由负责人复核审批,再有财务支付相关待遇。
十、 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
验证补证服务指南
1.社会保险参保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 职工的聘用合同书;上年度职工工资表;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保险更变所需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社会保险注销所需材料: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上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 社会保险验证、补证所需材料: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经办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通过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流程
(1)用人单位自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每一年度下发的《年检通知》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主动纠正,将改正情况如实上报。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备案表》。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所需材料: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单位公章;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劳动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年检,发放《劳动保障用工年检手册》,经年检合格的单位,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2.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龙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是0875-6127421。
(2)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和与案情有关的证据、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凡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4)对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详细填写调查笔录。
(5)结案。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参保单位需在两日内向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填写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5日内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监察人员调查核实;如超出一个月未申报相关材料,则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等各项费用不予报销,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所需材料:工伤申请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诊断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单位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红头文件报告;事故登记表;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手册。
4、工伤鉴定申报材料
(1)因工(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花名表一式4份;
(2)单位正式鉴定申请;
(3)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4)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及医务科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2份。
1、办理依据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2、办理条件
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3、申请材料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
4、办理程序
(1)登记。登记内容为:来访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等。
(2)是否受理。收到反映本级的群众信访事项(包括网上信访、领导交办、上级转送、交办的来信),在收到来信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无电话联系方式的,书面告之)。对信访反映问题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反映问题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反映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极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3)办理时限。处理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来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5、办理机构
信访仲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