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0-032101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符合参保条件的,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每年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纳。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参保补贴,对选择100元—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参保补贴,最高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对选择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照所选档次的6.5%给予参保补贴。属于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省政府逐年为其按照200元档次代缴;年满55周岁的一二级残疾人,省政府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与中央基础养老金同等,目前每月每人领取103元。县级财政为未脱贫、低保、特困人员按每年100元全额代缴保费。
2.2011年7月1日龙陵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3.参保人(包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给予12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对非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民政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边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实行个人先缴费后民政定额资助到参保对象个人;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定额每人每年180元补贴。对非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民政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边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实行个人先缴费后民政定额资助参保。
三、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给予全额补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费救助不设起补线,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补助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00元。
2.住院救助标准: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不含自费医疗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按40%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①尿毒症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号)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后,其余1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70%救助,其余3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②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0种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余3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50%救助,其余5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30%救助,其余7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
四、社会救助政策
1.城市低保。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20元。
2.农村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A类每人每月340元,B类每人每月280元,C类每人每月220元。
3.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732元。
4.孤儿供养。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74元,散居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74元。
5.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重度一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困难重度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元。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及其家庭。三是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四是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五是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六是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五、政府防贫救助保险政策
1.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失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即正房,指房屋中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住民房,不含临时储物用房、养殖用房、烤房等附属设施)部分损失、倒塌或判定全损的,救助标准:部分损失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70%,每户救助限额21000元;倒塌或判定全损的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70%,每户限额50000元。
2.因疾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已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个人支付部分,救助标准:起付线11280元(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可年累计),救助比例70%,每人救助限额21000元。
3.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意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救助标准:0-18周岁(不含)给付限额20000元;18-60周岁(不含)给付30000元;60周岁以上给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