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1-0125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明确,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指: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患各种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残疾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6.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条件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龙陵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实所辖区域内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
办事窗口:民政局、乡镇为民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民政局、乡镇公布的办公时间
乘车方式:自行前往
四、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临时救助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须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将困难情况反映后,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才对应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
须申请人签章。 |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4天
承诺时限:22天
六、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标准:免费
七、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的,审批后分批发放救助金
领取方式:由申请人所提供银行帐号的金融机构代发
领取地址:申请人所提供银行网点
八、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mzj.longling.gov.cn
直接领取: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
乡(镇)村(社区)困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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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属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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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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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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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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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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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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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 |
仟 佰 拾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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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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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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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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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核(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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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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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审批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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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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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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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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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困难原因,乡、村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
注:此表须申请人到乡镇民政办如实反映困难后,经工作人员核实、确认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才可发放,并按要求填写签章上报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