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2-020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疏堵结合,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市、县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野外用火管理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区为全县林区和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三)严禁的用火行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非生产性用火和生产性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包括:
(1)吸烟、烧纸、烧香;
(2)烧蜂、烧山狩猎;
(3)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5)焚烧垃圾;
(6)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2.生产性用火包括:
(1)烧灰积肥,烧地(田)埂;
(2)烧甘蔗地、秸秆、牧草、荒草、稻草;
(3)炼山造林;
(4)计划烧除;
(5)勘察、开采矿藏;
(6)工程建设;
(7)其它生产性用火。
(四)野外用火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除高火险期外的两个时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和5月1日至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火区允许生产性用火,但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申报、审批、监烧制度,申办《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1.农事用火审批。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审批。
2.建设工程用火审批。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4.审批程序审批单位应在接到生产性用火申请后4天内做出决定,同意用火的须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不同意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用火单位或个人获准生产性用火后,必须严格按照《野外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伪造和转让《野外用火许可证》。
5.审批权限
(1)烧除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生产性农事用火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审批,并于用火当日前报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备案。
(2)烧除面积在10亩以上的生产性农事用火(含林木采伐生产性用火)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审批,并于用火当日前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由乡(镇)林业站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并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生产性用火相关要求
(1)严格监烧管理。个人生产性用火由村民小组长或护林员监烧。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生产性用火由村委会相关领导和护林员监烧。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野外用火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专人或委托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护林员、用火单位监烧。
(2)落实应急措施。用火前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防止火蔓延至林区。荒草、稻草、田埂草、秸秆、甘蔗叶等必须割(铲)倒后统一集中堆放,覆土焚烧。个人生产性用火由用火者邀约3人以上看护,村组集中用火要组织15人以上看护,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要组织30人以上看护。看护人员要按每组3人的要求配备2把二号工具(扑火工具)、1把砍刀或锄头,火场较大的要增加扑火机具和保障扑火用水。
(3)科学选择用火时间。点火时间必须选择在凌晨6时至10时之间,点火要遵循从上至下,从外向里的点火原则。所有用火作业必须于当日上午11时前完成,12时前必须将火场清理干净,并派专人看守1小时以上,确保火场无火、无烟、无味。
(五)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1.加强特殊人群管控。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各乡镇、林场、保护区要对辖区痴、呆、聋、哑、疯“五种人”进行造册登记,有针对性的加强“五 种人”、学生、老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控,严防重点人群引发火灾。
2.严格入山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各乡镇、林场、保护区要在林区主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和防 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
3.严厉打击违规用火。各乡镇、林场、保护区要加强护林员管理,强化督促检查和考评,确保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职责。要扎实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行动,发现违规用火依法顶格处理。各瞭望台要按照“全天候瞭望、每2小时记录一次”的要求 履行瞭望监测职责。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发现的报警, 要立即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林场、保护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接到野外用火、火情报警、卫星热点,迅速组织核实,一旦发现违规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反馈,切实形成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
4.强化隐患排查。各乡镇、林场、保护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辖区及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输油气管道、供电线路、垃圾焚烧场所、坟山墓场、火塘窝棚、庙宇祭点等重点目标隐患排查,消除火险隐患。
5.扎实开展可燃物清除。要坚持“宜烧则烧、宜清则清” 原则,在不宜开展计划烧除的区域,要积极采取林下清理、割除 等方式减少可燃物载量。在适宜开展计划烧除的区域,按照“严 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名胜古迹林、风景林、人员集聚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国境线五公里范围内等实施计划烧除; 严禁在云南松、思茅松、高山松、栎类以外的其他林分开展计划 烧除;严禁在元旦、春节、3月1日至防火期结束等重要时段实施计划烧除;严禁在四级以上森林火险、三级风以上天气等实施计划烧除”的要求,制定烧除计划,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防火计划烧 除规程的通知〉》(云森指〔2009〕13号)规定组织实施,切实将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二、违规用火处罚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一)对擅自降低违规用火处罚标准、以村规民约代替行政处罚、不处罚或处罚不力的,责令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火源管理措施不落实、违规用火不处罚或处罚不力,导致森林草原火灾频发(连续7天2起以上,1个月3起以上)的乡(镇),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野外用火管理不严、违规用火管不住、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或县级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乡(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管重点人群,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防火有关规定,做好家庭成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家庭成员不违规用火。党员、公职人员违反用火规定或家庭成员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
(五)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通过媒体等平台公开通报曝光火灾肇事者及违规用火行为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全面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四、其它本管理办法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