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9-8-/2022-072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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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 1 -
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 2 -
三、教育帮扶..................................................... - 7 -
四、健康帮扶.................................................... - 10 -
五、住房安全保障............................................ - 13 -
六、饮水安全保障............................................ - 14 -
七、社会保障.................................................... - 15 -
八、生态补偿.................................................... - 17 -
九、产业帮扶.................................................... - 17 -
十、就业帮扶.................................................... - 18 -
十一、金融帮扶................................................ - 19 -
十二、衔接资金管理和项目库建设.................... - 20 -
十三、扶贫资产管理......................................... - 23 -
十四、驻村帮扶................................................. - 26 -
一、基本概念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设立5年过渡期。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四个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
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一平台三机制”的内容:“一平台”指:建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平台,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三机制”指:建立“双绑”(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产业帮扶全覆盖;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全覆盖;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就业全覆盖。
农村低收入人口及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监测对象等。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的内容:围绕贯彻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从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巩固成效情况四个方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行评估。
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主要方式:通过科学抽样、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巩固脱贫成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全省规划建设100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0个精品示范村、10000个美丽村庄。
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监测对象的认定: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三是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十不纳入”原则:(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2)有家庭成员任村“两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3)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10)纳入失信惩戒的,违反边境管理规定,有参与或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收容偷渡人员的,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作出专门说明(提供佐证材料)。
识别程序:①风险信息收集。群众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和干部走访排查。②综合分析研判。村委会组织召开会议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③实地调查。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④部门信息比对。各乡镇收集汇总行政村形成的“拟新识别三类对象、系统内自然增减人员”名单,报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将比对情况反馈各乡(镇)。⑤评议初定。村委会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召开民主评议初定会,对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评议,并逐户逐人提出消除风险帮扶措施建议;⑥乡镇审核。乡(镇)抽查核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各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确定;⑦县级确定。每月月底前,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拟新识别三类对象”名单及到户帮扶措施进行联审,审核结果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明确帮扶主责部门和帮扶措施,并由村级进行公示,县级进行公告。县乡村振兴部门于次月10日前组织将三类对象信息、帮扶措施等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监测对象户籍限制: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对于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识别为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识别地: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应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易地搬迁群众由迁入地牵头负责,协同户籍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管理的,一般应由常住地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当前居住地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
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以先帮扶后纳入监测: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救助并落实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监测对象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的有关要求,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监测对象,此外还有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政策适用范围包括监测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必须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识别监测对象不仅要看农户收入支出状况,还要考虑农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对于新识别为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逐户甄别排查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返贫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要识别为监测对象,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脱贫户不必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监测对象收入计算:农村基本养老金等应计入家庭收入。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不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含脱贫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消除风险: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过度期内,除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整户无劳动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按照“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但要在常态化监测预警排查中持续关注。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
风险再标注:如果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
监测对象清退、回退操作权限:清退、回退权限不对省级常态化开放,确需开展清退、回退等操作的,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申请。经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同意备案后,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操作。
三、教育帮扶
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规定: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分类、识别和认定,将稳定脱贫户全日制在校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就读于全日制学校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过渡期内,继续实施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脱贫家庭子女继续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按规定享受“雨露计划”政策,脱贫攻坚期专门针对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的特殊资助政策经调整后优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退出。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普通高校脱贫家庭子女学费奖励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前教育阶段政策:符合入园年龄的脱贫户家庭幼儿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资助金。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政策:(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2)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其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四类人员,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参照初中标准执行;四类人员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500元、初中每人每年625元,特殊教育参照初中标准执行;非四类人员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3)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每年每生增加资助250元。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政策:(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为1500元、2500元二档。(2)普通高中免学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要求,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教育政策:(1)中职国家助学金: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2)中职免学费: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按照当地公办中职免学费标准执行,高出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读技工院校可以享受政策:就读技工院校全日制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免除在校生学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同时,各技工院校对帮扶家庭子女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雨露计划:(1)“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人群:农村脱贫户和需要实施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的学生。(2)“雨露计划”中高职业教育培训学校:一是中等职业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二是高等职业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3)“雨露计划”培训补助年限:就读中、高职业院校的在校脱贫户和需要纳入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均可享受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补助年限为3年(指学年,1学年含秋季和春季2个学期,下同)。对五年制高职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助3年或5年;中职毕业后(获得毕业证书),继续接受高职教育的学生,在享受中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继续享受高职的相关补助政策。(4)“雨露计划”培训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各地按每学期分别补助。原则上补助在比对信息发布后2个月内发放完成,秋季学期在次年5月底前补助到位,春季学期在当年10月底前补助到位。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就读政策:生源地贷款。对当年录取和在高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按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5000元额度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该项目遵照自愿原则)。
四、健康帮扶
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农村低收入人口健康帮扶措施:过渡期内,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救助。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对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 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 2022 年至 2025 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脱贫人口动态调整的,以缴费时的身份为准,动态调整当年不补不退,在下一个缴费年度进行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含门诊、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自2022年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取消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政策。门诊报销比例:普通门诊限额300元,医保报销50%;26种慢性病,年度内起付标准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15种特殊病,年度内起付标准1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90%。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按医院等级收取相应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12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时,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规范转诊转院)报销6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报销50%。22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报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共15种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年度内起付标准(1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共26种病种: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包含活动性肺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美沙酮维持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五、住房安全保障
易地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不能重复享受,参加易地搬迁的农户不能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房屋安全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
农房抗震改造对象:主要支持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有意愿且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46号)条件实施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户(具体按各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住房抗震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认定与抗震改造工作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等技术标准开展技术鉴定。
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我县202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重点保障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按照农村低收入群体修缮加固1.2万元/户、拆除重建2万元/户进行补助;一般户按修缮加固1.0万元/户、拆除重建1.5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
六、饮水安全保障
水量达标标准: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水质达标标准: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用水方便程度标准: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供水保障率标准: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项制度”是指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七、社会保障
脱贫人口如何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是多少: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政策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为398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8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2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858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孤儿救助对象及标准: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特困儿童精准救助,按集中供养1980元/人.月,分散供养1280元/人.月。
临时救助对象及标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残疾人帮扶政策:一是具有保山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8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城乡统一标准。二是给予残疾儿童康复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矫形器具)适配等康复救助。三是每年通过开展持证残疾基本状况需求调查,采集全市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数据,为各级各类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四是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五是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为全市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
八、生态补偿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天然林停伐保护补偿标准: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草原生态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禁牧7.5元/亩.年,草畜平衡2.5元/亩.年。
退耕还草补助的标准:1000元一亩。分二次发放,第一年发600元(含150元种苗费,不发放到户),第三年发400元。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600一亩,分三次补助,第一年补助900(含400元苗木费)元,第二年补助300元,第三年补助400元。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九、产业帮扶
“双绑”利益联结:全面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到2025年实现对有产业发展条件及意愿的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产业帮扶全覆盖,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2021年起,脱贫县要将不低于50%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逐年提高。整合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流通设施建设、品牌打造、市场开拓、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为“双绑”机制平稳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对参与“双绑”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用地用电、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投资奖补、荣誉评定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积极支持。对参与“双绑”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类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四种类型。
十、就业帮扶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标准:各地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乡村公益性岗补贴标准:县人社局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具体标准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金融帮扶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方式: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续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十二、衔接资金管理和项目库建设
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也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同时印发了相关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了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明确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原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①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③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②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③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的比例:2021年,中央和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已整合资金规模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务必要达到50%以上,这是国家绩效考核的必考事项。2022年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55%且不低于2021年度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占项目资金的比例: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3%,统筹用于各项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
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各县(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资金拨付进度要求:市级收到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级收到衔接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衔接资金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项目入库程序: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十三、扶贫资产管理
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扶贫资产产权划分的类型:一是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二是经营性扶贫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三是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按行业管理或用途划分,可将此类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确权后,对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受益主体,各县(区)可将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整合归属注入国有公司、合作社等进行经营管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不能确权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要共同确认后与农户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确认书。
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扶贫资产运营单位或资产收益权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备案后才能进行分配。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乡(镇)进行审核后才能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移交: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何管护扶贫资产: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3)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4)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如何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并报县(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
十四、驻村帮扶
驻村工作队员的待遇保障: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工作队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财政每年为本级选派的工作队员(含第一书记),每人分别安排不少于0. 5万元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驻村天数,落实本级选派驻村工作队员每人每天50元的驻村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根据本级驻村工作队员派驻村乡镇远近,可按季度给予适当交通补贴,每年为本级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购买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派出单位每年安排所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进行1次健康体检,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满结束后给予一次性休假15天。
驻村工作队管理七项制度: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县联席办)和乡镇党委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责任主体,开展日常管理监督。派出单位负协助管理责任,加强跟踪、掌握情况,推动驻村任务落实。日常管理主要遵循以下7项制度。(一)任职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由乡镇党委任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驻村期间的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社区),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二)考勤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利用“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同时做好月考勤表(纸质)逐日签到(“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天数与月考勤表签到天数必须一致),第一书记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党委,作为发放驻村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依据。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报乡镇党委审批,工作队员报第一书记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报县驻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季度可安排驻村干部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7天,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或攻坚期,由县级或乡镇统筹调度安排。(三)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排工作;第一书记每月向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工作队每周至少开展1次驻村工作“小课堂”学习活动,驻村第一书记牵头组织,村组干部、党员群众共同参与,活动 结束后及时做好“民情日记”,开列为民服务清单;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派出单位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汇报。如遇突发情况,第一书记要及时报告乡镇党委并报派出单位。(四)教育培训制度。县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开展全覆盖轮训,定期组织驻村干部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活动,帮助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每半年举办一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擂台比武”;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帮助驻村工作队员提升履职能力。
(五)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分片联系村民小组,每月到组到户走访,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救助和关心慰问。每季度开展以“工作队员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农村群众讲生活状况、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活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内容。(六)考核评价制度。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时间半年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驻村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县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所在地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反馈派出单位,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七)纪律约束制度。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召回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召回撤换: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的;能力素质不高,作风不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因其他不良原因,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留任的。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派出单位要视情况对被召回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县、乡两级驻村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驻村工作队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下达重点任务清单;乡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结合实际细化重点任务,推动工作落实;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在充分调动村“两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同时,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一)加强党组织建设。以“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为抓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组织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抓好村民小组党支部建设,推动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推动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吸引农村优秀人才。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党员积分制、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制度落实,培养发展年轻党员,切实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巩固脱贫成果。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常态化走访监测,配合做好有返贫和致贫风险人口的帮扶救助工作,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务输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三)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帮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村组干部“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机制,推进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培养文明乡风;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基层。持续抓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村务监督;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完善“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一党员联系户”的运行体系,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为民办事服务。积极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措施,扩大群众知晓率,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便民利民服务,以农村“三留守”人员、特殊困难群众、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协调做好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好驻村与挂联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整合各类资源,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依托“云岭先锋”“找政府”APP等信息平台,帮助群众学会运用网络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积极参与“千部规划家乡行动”,合理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帮助制定综合性发展规划。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帮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拓展农民增收空间。管好用好村级集体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向村民小组延伸的方法路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组织摸清本村各类乡土人才、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基本情况,帮助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帮带措施,通过产业带动、支持创业等方式,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此件公开发布)